合同纠纷一审20初415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1.26亿元; 二、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溢价回购款1942850元及嗣后溢价回购款(以1.26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计算); 三、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399.93元及嗣后违约金(以1.26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9%计算); 四、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