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桂峻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桂峻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2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26,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号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号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691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2391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桂峻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