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