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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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马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9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9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退还***、***工程履约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预交),由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