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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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2民初177号 原告: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坤金,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 原告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3月10日,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才龙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桂芳 书记员汤怡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