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2民初177号

原告: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坤金,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

原告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3月10日,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才龙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桂芳

书记员汤怡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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