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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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漳州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费5393.16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车位使用费6480元。 三、驳回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漳州市灵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