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吉象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5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425.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425.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425.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425.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425.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6-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