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8民初35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颖林,公司总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8-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