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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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8民初35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颖林,公司总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8-4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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