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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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借款本金201958.56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8日的利息11680.05元、罚息1034.91元、2021年6月9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对抵押物[定南县丽水华庭1号楼2单元1202房(权属证号:131206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