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本金200966.46元、利息69956.85元、费用(包含分期手续费、违约金)393568.18元,(该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的规定随本金偿清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合计664491.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9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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