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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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408585元; 二、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预期付款利息(以4085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1年7月1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5.94元; 四、驳回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16元,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共同负担3714元;财产保全费3050元,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