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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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5418.8元、交通费500、残疾赔偿金620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共计金额1205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463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600元、营养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2624.2元,共计金额70904.6元,已履行20000元,再给付50904.6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2700元。 上述一、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原告***在获得上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后退还被告***垫付款27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负担2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