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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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借款本金238065.9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3日期内利息8494.54元、罚息及复利3388.94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46560.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2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对***、***应偿付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诉讼费,在***、***提供抵押的房屋【坐落:江阴市祝塘镇怡景嘉苑2幢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1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