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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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嘉亿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人民医院 古交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8611.9元、护理费16630.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3925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因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医疗费660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营养费6500元、残疾赔偿金22812.3元,共计108331.7元。 三、被告古交市嘉亿煤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鉴定费1500元。 四、原告***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后,退还被告古交市嘉亿煤业有限公司垫付费用85724.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原告***负担264元,被告古交市嘉亿煤业有限公司负担4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