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900元及利息(以267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被告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1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16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迈康尔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8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8088元,由被告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9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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