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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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30000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息,本金20000元自2019年7月14日起计息,本金150000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1%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取得***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路北侧5号丹凤朝阳花园××幢××层××号店面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9)连江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对上述店面[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8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负担24元,由***负担6331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