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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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盱眙县太和街道毛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南、北龙眼库区并拆除南、北龙眼库区内的养殖设备及北龙眼库区堤坝上的建筑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县太和街道毛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