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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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86878.68元、利息108834.9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盱眙县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负担6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5-14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