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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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漾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阳漾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居间代理费、权证代办费、贷款代办费共计19300元给***; 二、贵阳漾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利息给***(利息以19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负担50元、贵阳漾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