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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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借款本金44565.23元、截止2021年4月8日的利息3954.73元、费用8255.2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费用;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负担(此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已缴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