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泰兴市百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百川公司借款本金598628.33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2月5日至返还借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9元,减半收取为5769.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789.5元,原告负担811元,被告负担8978.5(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