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兴市百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百川公司借款本金598628.33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2月5日至返还借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9元,减半收取为5769.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789.5元,原告负担811元,被告负担8978.5(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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