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274.0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536.63元。 案件受理费12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附电子档),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