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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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款680791.8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3.85%进行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先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7052元,由原告***负担1752元,由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负担530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