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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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20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刘新发、王朝玉、贵州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新发、王朝玉、贵州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新发、王朝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9815.84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缴纳案件诉讼费2777元、申请执行费4145元;贵州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朝玉银行存款6922元,自动履行2590.98元,扣划贵州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979.22元,合计292491.2元。其中贷款本金269815.84元,利息15754.36元、缴纳案件诉讼费2777元、申请执行费4145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5-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