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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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12000元; 三、被告***、***以其位于艺景春天B栋2单元5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6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