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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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23日起月利率以9.3‰计至2019年10月22日;再从2019年10月23日起月利率13.95‰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已偿还利息7614元,给付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