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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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359号 锦屏县森科林产品有限公司、四川大互通化工有限公司、熊学英: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森科林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互通化工有限公司、熊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森科林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大互通化工有限公司、熊学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5125元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727元。2021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四川大互通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57744元,其中货款55125元,案件受理费1892元,案件执行费727元。至此,本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