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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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0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0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以合同总价款1,01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 四、驳回南兴路桥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1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37元,共计3,712元,由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72元,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15元,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