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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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绵阳嘉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70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融资租赁代偿款本金13244.9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244.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绵阳嘉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在本判决第二项中之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20%向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776元,由***负担282元,四川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6.4元负连带支付责任,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负担296元,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