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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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回购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2.5%股份,并支付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6384197.26元; 二、驳回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84元,由兴达公司负担(华方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16584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兴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