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84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以34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4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承担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0元,由被告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