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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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8174.8元、罚息349515.86元、复利1431.27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3日,此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199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正常利息8174.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2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