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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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泉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53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5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为标准,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在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8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