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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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8670万元,截止至2019年2月20日利息1462119.57元及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中150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3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5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20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3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资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827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771元,由被告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85353元、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96572元、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85353元、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2187元承担共同负担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