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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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 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45379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361.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8437.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在252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80元,保全费4857元,两项合计22637元,由***负担8637元,由洪都公司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60元,由***负担10560元,由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