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的租金57474.65元(税后); 二、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商铺租金违约金[以租金57474.65元(税后)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