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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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83.94元及利息(利息以199983.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