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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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436号 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方剑: 申请执行人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方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7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方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陕0117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西安市高陵区房管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已撤销合同备案手续,诉讼费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从被执行人缴纳的房屋首付款中自行扣除,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143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