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 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支付货款33236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913040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止;以1713040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3729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3129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以3029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3263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止;以332360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40元,由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