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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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4532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福州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给***之日止); 二、福州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