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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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53号 原告: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杨彬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晓,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东宏,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经理。 第三人: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经理。 原告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定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费用,原告于2020年1月7日收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172元。 本案按原告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陆丽华 审判员常红 人民陪审员夏香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莲 书记员郭晨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