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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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7.98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以本金28,717.98元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超过年利率总和24%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闽A×××××,发动机号为UJ××××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