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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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婷婷照相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6915.6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5月17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15%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就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婷婷照相馆所有的闽AV××××,发动机号为1××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 四、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婷婷照相馆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婷婷照相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2元,由***、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婷婷照相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