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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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