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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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000元、5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19日开始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6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负担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9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