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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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65908.7元及利息(利息以36590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月利率1.2%计算;2020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负担8270元,被告***、***共同负担6970元。原告***已经预交的697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