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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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嘉旺福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148,123.7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6157.03元、罚息为1827.26元,2020年5月20日起按案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00元; 三、被告福清市嘉旺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项下的被告***应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为***案涉债务所垫付之款项及相应利息(按同期同类LPR利率,从款项垫付之日起计算)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追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办理不动产(位于福清市××镇××村××号楼××层××房)抵押登记手续,福清市嘉旺福置业有限公司应督促***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 五、案涉位于福清市××镇××村××号楼××层××房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中行福清分行有权选择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优先受偿,福清市嘉旺福置业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终止。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726元,由被告***、***、福清市嘉旺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