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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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189号 刘石: 被执行人刘石罚金一案,依据锦屏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石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被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赃款23.91万元。 刘石在退赃完毕后,没有缴纳罚金,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刘石银行存款29534.8元,划拨了刘石的公积金80561.36元,2021年8月11日至12日,刘石家属代刘石缴纳89904元,上述款项合计200000.16元。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