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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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8500元,并向原告支付合法利息(按月息1.28%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账户名: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5元,原告***负担505元,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