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支付本金49993.99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上述款项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21188.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44.34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按约定计算;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起归还的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2-5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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